提供FORM A产地证代理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 代理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称“g.s.p证”、“form a证”,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四届优惠特别**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适用于对39个发达国家出口的符合给惠国相关规定的产品。包括:欧盟27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 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四届特别**推行实施。 意义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原则实施普惠制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 1、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ION) 即把原先称作落后国家、不发达国家或新兴国家统称为“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称“受惠国”(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过去称作的先进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一律成为“发达国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给惠国”(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2、惠遍原则(GENERALIZED) 即对发达国家由发展中国家所进口的初级产品、半成品及商品实行普遍优惠制,给予普遍的、无例外的、不厚此薄彼的、一视同仁的优惠待遇。 3、非互惠原则(NON-RECIPROCITY) 即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普遍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提供反响优惠。 要求此外,实施普惠制还应该符合以下三项要求: 1、产地原则(RULES OF ORIGIN) 2、直接运输(DIRECT CONSIGNMENT) 3、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简称GSP FORM A) 欢迎访问我公司,我们会珍惜您的每一次重托!专业办理各类产地证,伊拉克等各国**认证,商会认证,转口证等都是我们的强项,希望能与您精诚合作,互惠互利,共创双赢!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