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产地证 中韩fta原产地证,中韩fta原产地证样本,中韩fta原产地证办理,办理中韩原产地证,中韩贸易协定原产地证,申请中韩原产地证,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中韩fta原产地证要求 **栏: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具体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b)*二栏:出产商名称/地址/国别,填写出产商具体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假如证书包含一家以上出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出产商具体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假如出口商或出产商但愿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 - 假如出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c)*三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常驻韩国的收货人具体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d)*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具体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e)*五栏: 备注 -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 - 假如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具体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 假如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 假如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字样。 - 假如此份证书不存在以上内容,则此栏打印&ldqu****” f)*六栏: 项目号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过20项 g)*七栏:唛头及包装号。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假如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假如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h)*八栏:包装数目及种类,商品描述 具体列明包装数目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轨制编码相符。假如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IN BULK)。 I)*九栏:HS编码 对应*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轨制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j)*十栏:原产地尺度 标明货物声名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尺度: - 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出产,填“WO” - 如该货物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出产,填“WP” - 如该货物使用了非原产原材料,且知足《特定产品原产地尺度表》所划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填“PSR” - 如符合特定货物处理的划定,填“OP” k)*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目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目。 l)*十二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假如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贸易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贸易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M)*十三栏:出口商声名 - 此栏应填写目的国,目的国必需是韩国。 - 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职员须在此栏签名,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十二栏发票日期。 中韩FTA产地证 中韩fta原产地证,中韩fta原产地证样本,中韩fta原产地证办理,办理中韩原产地证,中韩贸易协定原产地证,申请中韩原产地证,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中韩fta原产地证要求